
路上信號燈“罷工”,標志牌被樹枝擋得嚴嚴實實,或者剛修的路通車了,監控設備還沒裝上……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問題”,往往藏著大隱患。為給這些城市道路上的“安全衛士”立規矩、定標準,近日,市政府以“政府令”形式發布《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辦法》立足我市交通治理實際,補齊制度短板,厘清部門職責,打通從道路建設到設施管護的銜接堵點,通過標準化、制度化管理,進一步保障道路通行安全順暢。《辦法》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厘清權責邊界,壓實全流程管控
交通設施管好、用好,首要在于理順管理體制、明晰各方責任。《辦法》明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隔離設施等防護設施,交通違法記錄設備、交通視頻監控設備、交通流量監測設備和交通信息顯示設備等智能交通設施,以及專用供電、通信管網、支撐桿件等輔助設施。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分級管理、安全便民的原則。
《辦法》同時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從工程源頭避免交通設施缺位。
按照要求,城市道路工程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有關部門在進行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施工圖設計過程中,應當書面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施工期間如涉及交通設施方案變更,應當書面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
竣工驗收環節設置剛性關口。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內容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的,驗收備案部門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建設、是否功能正常等內容進行查驗。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從制度上杜絕“有路無設施”“帶病通車”現象。
強化運維保護,六類行為明令禁止
交通設施持續完好有效,是保障通行秩序的基礎。《辦法》要求,設施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保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完好有效。
針對設施供電問題,《辦法》明確,已建設完成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可以從城市供電、綜合箱變等供電設施中取電,電費分別核算,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道路兩側綠植、戶外廣告牌、架空管線遮擋標志信號燈,是市民反映較多的通行隱患。《辦法》明確,城市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城管、園林等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及時對妨礙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組織修剪或者移植。
為守護交通設施完整,《辦法》同時明確六類禁止性行為:擅自設置、移動、遮擋、涂改、拆除、損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擅自開啟、使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電源及專用線纜;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懸掛宣傳標識、宣傳板、旗幟、條幅、路標或者其他標志,晾曬、放置雜物;在城市道路上設置與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相混淆的招牌、符號、圖案等;在城市道路上設置與交通信號燈類似的紅、黃、綠三色燈源,或者干擾駕駛員視覺的眩光光源;其他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或者影響其功能和安全的行為。
本報記者 董艷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