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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3項違法行為這樣罰!河南教育行政處罰官方標準來了

          2021-08-3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7月31日,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河南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日前正式印發,為73種教育違法行為明確處罰標準,要求全省嚴格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避免行政執法的隨意性。

          涵蓋73項教育違法行為

          此次公布的《基準》明確了73項違法行為,以及每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依據、違法情節及裁量基準,涉及的違法行為全面,涵蓋違規招生、違規辦校辦園、虛假招生、違法頒發學歷學位、違規收費、虛假招生廣告、頂替他人身份入學等。

          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基準》提出“依據違法情節輕重,劃分裁量等次”。裁量基準也十分細化,什么情節對應哪種裁量一目了然。譬如,“情節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的”將可能會面臨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將面臨責令停止招生、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較大數額的罰款。

          關鍵詞:幼兒安全

          針對家長關注的幼兒園安全問題,《基準》細分了多種行為的處罰基準。

          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生幼兒將被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幼兒園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 幼兒生命安全;幼兒園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將被停止招生、停止辦園。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行為也將面臨警告和罰款。

          關鍵詞:違規辦學

          根據《基準》,今后,涉及違規辦學的各種違法行為不論輕重,都將面臨一樣的結果:取締、停止招生、停止辦學,嚴重的還將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

          違規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都將“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有費用”,并將依據情節輕微、一般、嚴重分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行為”將依據情節輕微、嚴重進行“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將吊銷辦學許可證。

          關鍵詞:虛假廣告

          讓家長們頭疼的虛假招生宣傳,《基準》也明確了處罰標準。

          民辦學校(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行為,最高將“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行為,情節嚴重也將吊銷辦學許可證。

          關鍵詞:頂替入學

          頂替他人入學等社會關注度高的問題,《基準》也有涉及。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將“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行為,除了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將沒收違法所得。

          關鍵詞:違規招生

          在違規招生方面,《基準》強調,“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行為”將依據情節輕微、一般、嚴重處以“警告”、“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如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將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

          違規招生還細分了獨立學院、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高校等違規招生行為,都有明確的處罰基準。

          關鍵詞:證書頒發

          《基準》還明確了“違法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行為”,情節嚴重將沒收證書;沒收違法所得;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

          民辦學校(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行為,也將會面臨最高“吊銷辦學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

          關鍵詞:考試作弊

          關于考試作弊,《基準》明確提出“嚴格處罰”。

          抄襲他人答案,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以及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都將被“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被”替考者也在處罰名單中,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也將被“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關鍵詞:教師失德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基準》對教師失德多種行為的處罰也進行了標準細化。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行為,將撤銷教師資格;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將撤銷教師資格。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3年內將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鄭報全媒體記者 張競昳


          分享到: 編輯:李怡萍 統籌:王戰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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