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建筑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再由“包工頭”另行雇傭勞動者進行施工的情況比較普遍。然而,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后如何賠償等,也引發較多糾紛。今天,來看滎陽市法院審結的一起類似案件。
2021年9月,某工程公司作為發包方與某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將工程項目進行勞務分包給張某承包部分木工工作。
2021年9月2日,張某雇傭王某從事木工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21年10月11日8時許,王某在施工中不慎墜落受傷。2022年3月16日,王某向當地仲裁委申請確認其與工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被駁回。2022年6月15日,王某又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2年8月24日,當地人社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向工程公司和王某送達。工程公司認為其與王某從未建立勞動關系,也沒有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不服當地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遂將當地人社部門和王某一并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人社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般情況下,受害職工與工傷責任主體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必備前提條件之一,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時,并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具體到本案中,工程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張某進行施工,而王某系張某聘用的職工,且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傷害。在此前提下,當地人社部門受理王某的工傷認定申請,依程序并調查核實后認定王某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工程公司要求撤銷該認定書的理由缺少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工程公司的訴請。
說法:法律最大程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滎陽市法院行政庭庭長馬濤表示,“包工頭”另行雇傭勞動者,與建筑公司之間一般不存在勞動關系,一旦勞動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傷亡,容易出現勞動者維權難的問題。此時法律法規對一般情況作出補充,規定違法發包的建筑公司承擔用工責任,相關部門依法對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使其能夠享受工傷待遇,既能最大程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是堅持為人民司法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生動實踐。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葉俊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