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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案說法丨協議離婚約定好撫養費,還能再增加教育費嗎?

          2024-11-05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好撫養費支付事宜,但是由于孩子到外地上學,產生高額的其他費用,能否要求支付?標準如何確定?11月1日,河南省高院豫法陽光發布濮陽縣人民法院一起案例,或許能給你一個答案。
          2017年女方李某和男方吳某登記結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雙方產生矛盾分居至今,孩子隨吳某在外省生活,女方一直在老家居住。現雙方已協商離婚,但因孩子在外地上學,除基本生活開支外,還需要支付高額的教育費,吳某負擔較重,因此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每月撫養費1500元及其他教育費、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直至孩子成年。
          濮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撫養費的數額,應綜合孩子的實際需要、李某的負擔能力和孩子生活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李某系農村居民,無固定收入,應參照2023年河南省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053元,結合孩子當地生活成本較高的實際情況,酌定李某按照收入30%的支付標準,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501.33元。
          說法:補習班、特長班等費不計入教育費范圍
          婚姻家庭矛盾不應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案中,李某系農村居民,無固定收入,因此,吳某訴求數額明顯高于法律規定的標準,故不予支持1500元。考量到原告及孩子所在地區生活成本較高的實際情況,故按照2023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的最高標準計算,確定被告應支付的撫養費數額。
          法院裁判作出的撫養費支付范圍應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需要說明的是,司法實踐中認定的教育費,應依據我國現行教育制度下未成年人接受和維持基本教育支出的必要費用,超出基本教育之外的補習班、特長班或擇校費等費用不計入教育費范圍。
          另外,撫養費屬于維持孩子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一般性費用,有證據證明突發性事件或疾病導致的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可要求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撫養費,或分擔額外的醫療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彥兵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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