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難免磕磕碰碰,小到家人拌嘴、同事爭執,大到攛拳攏袖、拳打腳踢,但不同的處理方式可能帶來天差地別的結果。今天,來看看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只是一個推搡動作,卻換來失去10個月自由和3萬多元賠償的沉重代價。
2024年4月,趙某與張先生因工作上的分歧發生激烈爭執。情緒激動地趙某用力推搡張先生,導致其倒向叉車,身體遭受重創。經鑒定,張先生腰1、2椎體左側橫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左側第10肋骨骨折,構成輕微傷。隨后,趙某經警方通知主動到案。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趙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張先生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綜合趙某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后果及認罪態度等,依法對趙某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判令其賠償張先生36643.16元。
說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矛盾出現時,“忍”,意味著克制情緒,以理性溝通化解問題,或許能讓一場風波消弭于無形;“不忍”,任由沖動支配行為,就可能觸碰法律紅線。當矛盾發生,請冷靜思考,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千萬不要沖動行事,這樣不僅會傷害他人,還會讓自己身陷囹圄,毀掉美好的未來。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