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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省出臺社會治理條例 為共建共治共享添“法治利器”

          2025-10-0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從網格里的“家長里短”到云端的“智慧大腦”,從家門口的“一站服務”到指尖上的“民意直通”……我省社會治理有“法”保障。9月29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南省社會治理條例》,《條例》從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基層基礎建設、矛盾糾紛化解到社會治安防控、重點風險防范、誠信建設,構建起全方位、多層次的社會治理體系,將民生溫度與治理精度深度融合,為推進河南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堅實法治支撐。《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織密公共服務“保障網”

          社會治理,民生為本。在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方面,《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更好服務群眾,加強基本公共服務、基礎民生服務、多樣化社會服務體系建設,統籌配置養老、托幼、助殘、教育、醫療、文體、商業、交通等公共服務設施,推動服務資源向基層下沉,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優質化。

          社會保障網絡將更加牢靠。《條例》明確,應當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范、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完善教育、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健全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社會保障制度,擴大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覆蓋面,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充分、更加可靠、更加公平的社會保障。

          同時,加強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制度銜接,落實為困難群體代繳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政策,增強低收入人口抗風險能力。

          在數字化時代背景下,社會治理要強化數字賦能。《條例》提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推動數字智能技術與公共服務深度融合,加快信息數據依法互通共享,運用數字技術創新治理和服務模式,加強交通、醫療、康養、食品安全、教育、城管、安防、生態環境監控等"智慧+"建設,擴大優質數字公共服務資源覆蓋面,提升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激活基層治理“神經末梢”

          基層是社會治理的最前沿,也是服務群眾的第一線。《條例》規定,省轄市要建立統一的基層治理平臺,推動各類數據跨部門、跨層級、跨領域、跨系統貫通共享,實現基層黨建、社區治理、應急處置、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等一網通辦、一網統管、一網協同,讓基層治理從“多頭管理”轉向“智慧協同”,大幅提升治理效能。

          網格化管理服務邁向精細化。《條例》規定,縣(市、區)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科學劃分城市社區網格、農村網格和專屬網格,合理配置網格工作人員。網格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建立健全準入和退出制度,并進行動態調整。建立健全網格化管理服務事項運行機制,依托基層治理平臺,實現信息收集、問題發現、任務分辦、協同處置、結果反饋、考核評價等全鏈條網格化管理服務,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轄域之內。

          基層治理隊伍建設方面,《條例》明確,充實基層治理骨干力量,確保數量充足、結構優良。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和社區基層治理骨干隊伍進行教育培訓、管理監督,強化社區工作者待遇保障,為提升服務群眾能力和治理工作水平提供支撐。

          同時強化專群結合,建立和完善“一村(格)一警”、“一村(居)一民調隊伍”和“村(居)法律顧問”機制,組織動員社區工作者、網格員、保安員、巡防隊員、志愿者等開展群防群治。

          還要加強對新就業群體的關愛凝聚,引導吸納快遞員、網約配送員、網約車司機、網絡主播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積極參與社會治理。

          《條例》同時明確,基層治理應當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支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托代表之家、代表聯絡站(點)、全過程人民民主基層示范點、基層立法聯系點和委員工作室(站)、委員之家等平臺載體,做好暢通社情民意、議事協商、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基層治理中的作用。

          筑牢社會安全“防火墻”

          面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和潛在風險,《條例》專設“矛盾糾紛化解”“社會治安防控”和“重點風險防范”章節,構建起一套多層次、立體化的風險防控體系。

          多元調解化解民間“千千結”。在矛盾糾紛化解方面,《條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民調解網絡體系建設,指導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推動行業主管部門在矛盾糾紛易發多發領域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運用專業知識、借助專業力量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調解工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整體防控守護萬家燈火。《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打防結合、整體防控、專群結合、群防群治的原則,建立健全立體化、法治化、專業化、智能化的社會治安整體防控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進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管理機制,整合各類視頻圖像和數字化資源,強化系統聯網、應用和安全防護。

          針對電信網絡詐騙,《條例》規定要建立健全反電信網絡詐騙協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違法信息攔截、預警勸阻、涉案資金緊急止付和快速凍結等機制,加強反制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依法懲處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行為。

          在網絡安全與新業態監管方面,《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網絡生態治理,加強網絡輿情監測聯動處置,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保護數據安全、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安全,保障網絡設施和系統安全。

          網絡運營者要制定網絡安全應急預案,保障網絡數據安全和用戶信息安全,防范網絡安全風險。網絡使用者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編造、傳播違法有害信息或者謠言。

          同時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技術和網絡直播、數字經濟、共享經濟、低空經濟等新業態的安全監督管理。網信等部門應當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加強對新業態和相關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有效防范和處置新型風險。相關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提高風險識別和預警能力,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強對新就業群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記者 董艷竹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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