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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離譜!好心借房給侄女上學,弟弟卻偷偷賣房過戶!法院判了

          親情最經不起算計。姐姐出于手足情,無償把房子借給弟弟,幫侄女落戶上學,雙方白紙黑字約定:孩子入學后即刻歸還房產。

          萬萬沒想到,一腔善意換來無情的背刺。弟弟拒不還房,偷偷低價變賣房屋,還完成了過戶手續!

          房屋產權已然易主,這套房子還能追回嗎?到底是無償贈與,還是臨時借用?一起來看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決的這起典型房產糾紛案例。

          好心幫侄女上學!姐姐免費借房給弟弟

          2018年,為方便弟弟的孩子辦理入學,陳女士主動提出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借給弟弟明明(化名)一家使用,用于侄女辦理初中入學手續。

          為了打消雙方顧慮、明確權責,姐弟倆簽訂了一份《贈與(借房)協議》,白紙黑字寫清真實用途:僅用于孩子上學。

          同時雙方約定明確:待2024年9月孩子順利升入初中后的半年內,弟弟、弟媳必須無條件配合,將房屋產權無償過戶回姐姐陳女士名下,所有過戶稅費均由弟弟一家承擔。

          為了配合學區入學的產權審核要求,姐弟二人另行簽訂了一份官方備案的《贈與合同》,將房屋暫時過戶到弟弟明明名下,這也是辦理入學手續的必要形式操作。雙方都簽字捺印并備案。

          在姐姐的認知里,這只是臨時借名、只為上學,房子自始至終都是自己的。可她沒料到,這份信任最終被肆意踐踏。

          得寸進尺太離譜!弟弟抵押賣房一條龍

          2024年9月份,侄女順利入學,借房的初衷已達成。陳女士多次聯系弟弟弟媳要求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收回自己的房產。

          面對姐姐的合理訴求,弟弟非但不予配合,還私自將這套不屬于自己的房屋拿去抵押借款,還辦理了合法抵押登記。

          2025年5月,陳女士無奈將弟弟弟媳共同起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可訴訟過程中,更離譜的事情發生了:陳女士調取案涉房屋登記信息發現,2025年6月,弟弟還悄悄與第三人劉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僅以40萬元低價將房屋轉賣給劉某,付款方式為已結清,并在審理期間過戶。

          房子徹底“易主”,陳女士立刻申請追加購房者劉某為被告,變更訴訟訴求,堅決要追回自己的房產。

          全員各說各理!三方當庭各執一詞

          庭審中,三名被告紛紛推卸責任:

          弟弟明明辯稱房屋是姐姐陳女士自愿贈予自己的,姐姐想要收回房屋,已經超過 一年的撤銷期限,房屋已不在自己名下,無法返還。

          弟媳稱應將房屋還給陳女士。

          第三人劉某辯稱自己是合法途徑購房、也是正常過戶,與本案糾紛無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為了證明自己才是房屋真正的主人,陳女士提交了全套核心證據:房屋原始購房憑證、稅費繳納憑證、長期房屋租賃合同等多份證據證明房屋為其所有。

          證據清晰證實:多年來,房屋鑰匙一直在陳女士手里,房屋一直是她打理、出租。

          同時,陳女士舉證同小區房源掛牌均價,證實40萬元的成交價格,遠低于市場正常價格,屬于明顯低價交易。

          而法院深挖案情,還查出了一段隱秘關系:沒離婚的弟弟與劉某曾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登記結婚,后來雙方才協議離婚。劉某對這套房子的來歷、權屬情況,全程知情。

          隨后,弟弟與弟媳也訴訟調解離了婚。

          庭審期間,陳女士、弟弟的母親出庭作證稱案涉房屋是陳女士的。

          法院判了!房子終究歸姐姐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但并非確定物權的唯一依據。

          本案中,姐弟二人簽訂的《贈予(借房)協議》,真實目的是為了借用產權方便弟弟弟媳子女辦理入學手續,并非姐姐無償贈予房產。

          備案的《贈與合同》,只是為了完成入學審核的形式手段,不是雙方真實的財產處分約定。

          結合多年來姐姐實際掌控房屋、收取租金、繳納水費、燃氣費費用的事實,足以認定:陳女士才是房屋的真實所有權人,弟弟只是名義持有人。

          針對購房者劉某的抗辯,法院明確:善意取得必須滿足三大條件——主觀善意、價格合理、手續合法。

          而劉某與陳女士弟弟明明曾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明知房屋真實權屬,且交易價格遠低于市場價,無法證明其支付了合理對價,不屬于善意購房人。

          雙方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了陳女士的合法權益,因此,陳女士主張的其弟弟與第三人劉某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一、確認案涉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為陳女士;

          二、確認弟弟明明與劉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三、劉某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配合將房屋過戶至陳女士名下。

          法官直白提醒!買房看房本別踩坑

          民事審判一庭員額法官梁偉偉介紹,房產證名字≠絕對所有權。很多人誤以為“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這是典型的法律誤區。本案涉案房屋經依法確認,所有權歸姐姐所有,弟弟并非房屋權利人,無權對該房產進行出售、過戶等處分行為,其轉讓房屋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

          同時,梁偉偉表示,法律上善意取得也有嚴格門檻,必須同時滿足三項法定條件: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手續合法。本案中,涉案房產雖已辦理過戶,但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結合當事人身份與交易細節,可認定受讓方不具備善意要件,不構成善意取得,不能據此取得房屋所有權。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不動產所有權受法律嚴格保護,任何人未經產權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他人房產。親情有溫度,法律有邊界。親屬之間更應恪守誠信,切莫利用親友信任擅自處置他人財產。進行房屋買賣交易時,務必核實房屋真實權屬、確認交易價格合理,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若遭遇無權處分侵害自身合法權益,可通過訴訟途徑依法維權,無權處分行為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陳夢姣



          編輯:劉瀟瀟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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