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月旅行,本是新婚夫妻最浪漫的專屬回憶。但有一對新婚夫婦的新西蘭蜜月行,卻因中途發生事故,一人受傷、行程戛然而止,不僅浪漫美夢破碎,還和旅行社鬧上法庭。這對新婚夫婦要求退費、雙倍賠償,法院會支持嗎?今天,來看看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的判決。
案情:蜜月之旅遇翻車,12天旅程泡湯起爭議
劉某和張某新婚,二人報名參加某旅行社“新西蘭12日跟團行”,劉某與旅行社簽訂《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全額支付旅游費用4.9萬元。
根據合同約定,本次行程采用拼團方式,由另一家旅行社實際成團落地執行。行程前6天一切順利,可在第7日,團隊跟隨導游兼司機馮某駕駛的車輛拐彎失控側翻,導致張某腰部、骶髂等多處關節受傷。事故發生后,涉事旅行社未能及時安排張某就醫。最終是中國駐新西蘭使館協調當地華僑志愿者,提供翻譯及醫療協助。而且返程途中旅行社未及時將二人送回酒店,導致張某傷情加重,無法繼續后續行程。
無奈之下,夫妻二人自費提前回國,這場12天的蜜月旅行徹底終止。事后,劉某夫婦多次和簽約旅行社協商退費、賠償事宜,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二人遂將旅行社訴至金水區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旅游合同,退還50%旅游費用2.45萬元;依據合同違約條款,主張雙倍賠償金9.8萬元。
對此,旅行社表示,案涉行程由第三方地接社全程實際履行,所有費用都是由地接社收取、支配,即便需要退費賠償,也應由地接社承擔。根據地接社出具的費用明細,稱僅可退還1.2萬余元。而且,本次車輛側翻屬意外事故,旅行社和地接社不存在違約和過錯行為,無需支付高額賠償金。
判決:“雙倍賠償”未獲支持,賠償20%違約金
法院審理后判決認定,雙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旅游服務合同關系,簽約旅行社作為行程組織者,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出現服務瑕疵、安全事故及違約問題,夫妻二人選擇簽約旅行社作為被告,主張其承擔相應責任,并無不當。至于地接社的責任,屬于旅行社內部糾紛,旅行社賠付后,可另行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不能以此拒絕向游客履約賠償。
對于游客訴求12天行程只完成6天,理應退還一半費用2.45萬元。法院審理指出,案涉合同屬于包價旅游合同,由旅行社統一定價、打包提供食宿、交通、游覽等全套服務,但合同中未明確各項服務的單項價格、費用構成。旅行社提交的退費明細,由第三方地接社單方制作,無合同依據、無合理計算標準,也無法舉證已實際支出的費用明細。同時,該明細違規將游客返程費用納入收費項目,明顯違背合同約定。
根據法律規定,格式合同約定不明、產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合同擬定方(旅行社)的解釋。旅行社舉證不能,必須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劉某夫婦要求旅行社退還剩余天數的費用2.45萬元,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游客主張的2倍旅游費用賠償金,法院認定,涉案車輛本身雖無故障,但駕駛員駕駛速度超過了彎道的建議速度,旅行社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駕駛員進行限速管控、提前風險提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全程監督安全駕駛并及時制止超速等危險行為,這些可證實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構成違約。
同時,事故發生后,旅行社未第一時間安排傷者就醫、提供救助,是二人自行前往醫院就醫,旅行社未盡到應急救助義務,存在明顯過錯。
但合同中“雙倍賠償”的適用前提是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卻拒不履約,而本案是因旅行社履約過失、安全保障缺失導致行程無法繼續,不符合雙倍賠償的適用條件,因此不予支持高額雙倍賠償。結合本次行程為專屬蜜月旅行(具備特殊紀念意義)、旅行社過錯程度、實際履約情況,法院依據公平原則,酌定旅行社支付總費用20%的違約金,即9800元。
說法:安全保障+應急救助,是旅行社硬性義務
金水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孫康君表示,消費者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支付費用后,雙方成立旅游服務合同關系。
即便旅行社委托地接社、輔助服務商履行行程,一旦出現服務瑕疵、安全事故、履約違約等問題,消費者可直接向簽約旅行社追責。旅行社承擔責任后,可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旅游安全保障與救助義務是旅行社核心責任。旅行社不僅要提供基礎旅游服務,還需全程做好安全管控,包括監督司機合規駕駛、排查行程安全隱患、提前提示出行風險等,保障游客人身及財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旅行社負有第一時間緊急救助、協助就醫、妥善安置游客的法定及合同義務。
此外,消費者出行前,務必妥善保管好旅游合同、繳費憑證、官方行程單、服務告知書等書面材料;行程中一旦遭遇交通事故、服務縮水、惡意拖延、人身損害、拒不救助等問題,要留存現場照片視頻、與導游和旅行社的聊天及通話記錄、就醫診斷票據、救助憑證等關鍵證據,為后續協商退費、投訴維權、司法訴訟筑牢證據基礎。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陳夢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