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小夫妻交了37萬元首付款,本想買個“愛的小窩”,后續87萬元貸款共同承擔,不成想兩人期間離婚了,房子最后給了男方,因不及時還貸,女方不僅“丟”了房子,還要支付違約金。今天,中原區法院發布一起這樣的案件,提醒年輕人,“這樣的處理方式,千萬不要模仿”。
案情:一對夫妻離婚后斷了房貸,兩人房子丟了還要賠上6.2萬違約金
“90后”的孫某(男方)與張某(女方)曾是一對夫妻,2020年4月,孫某與鄭州某置業有限公司(后簡稱“某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孫某購買某置業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約定房屋首付款為37萬余元,剩余87萬元購房款以申請銀行商業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之后,孫某為借款人、張某為共同還款人,某置業公司作為保證人與貸款人某商業銀行簽訂了《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為購買上述房屋貸款87萬元。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孫某、張某未能按期向銀行還貸,導致某置業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并被銀行扣劃保證金。
經某置業公司催告后,孫某、張某仍未能按期償還相關款項。為此,某置業公司將孫某、張某及按揭銀行訴至法院。
2021年12月,鄭州市中原區法院一審判決,依法解除某置業公司與孫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孫某、張某協助某置業公司辦理信息備案、預告登記的注銷手續;孫某、張某及按揭銀行協助某置業公司辦理該《商品房買賣合同》預抵押登記的注銷手續;孫某、張某向某置業公司支付違約金6.2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孫某、張某未主動履行,某置業公司向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已交的首付款,雙方平分,違約金兩人各分擔一半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賀曉寒一方面根據裁判結果向不動產中心、房管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按程序辦理房屋信息備案、預告登記的注銷手續;另一方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孫某、張某名下的財產,并對孫某、張某名下銀行賬戶依法凍結。
在收到執行通知后,孫某、張某主動聯系了執行法官賀曉寒。
在溝通中,張某向執行法官表示,自己非常委屈,不該負擔這違約金,她反復強調,兩人在買房不久后就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原本約定房子歸男方孫某所有,由孫某償還貸款,沒想到孫某并沒有按期還款,還導致自己被起訴,現在還被凍結了賬戶。
“你們現在雖已離婚,但房屋貸款屬于你們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且以房子做了抵押擔保,于法于情于理,你都應該和前夫共同想辦法一起把違約金還清,這樣才能避免更大的損失。”經過賀曉寒耐心的釋法明理,張某同意與前夫孫某共同承擔違約金。
經過多次溝通,某置業公司與孫某、張某達成一致意見,孫某、張某各自負擔50%的違約金;扣除律師費、案件審理費,剩余的首付款,雙方進行平分,由置業公司分別返還給孫某、張某。至此,案件圓滿執結。
提醒:婚姻關系發生變故,雙方仍要有契約精神,這樣人生才會更美好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本案中,夫妻雙方共同舉債購買房屋,作為債務人,孫某、張某應當按期履行還款義務。之后,婚姻關系發生變故,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由于善后手續不完善,以至于又“丟”房子、又付違約金,這樣的教訓提醒廣大群眾,一要有契約精神,對于合同約定好的義務就要誠實守信的履行;二要善始善終做好每一件事,這樣生活才會有秩序,人生才會更美好。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