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離婚后,韓某將價值21萬元保單權益以夫妻名義轉給了前妻魏某,本想瞞天過海逃避債務,卻被執行法官發現后凍結劃扣,屬于韓某部分的現金價值款項將用于償還韓某的被執行款,魏某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今天,新鄭市人民法院對外發布該起案件詳情。
2023年9月,鄭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韓某向新鄭市趙某借款1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借款到期后,趙某多次向韓某催要無果后將韓某以及公司起訴至法院,經審理判決,韓某及公司向趙某償還借款及利息。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該法院執行干警發現韓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執行案件終本執結。
后在該院執行干警繼續跟蹤案件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時發現,韓某以“夫妻”之名將自己名下的保險單權益轉至前妻魏某名下,執行干警隨即將被轉移至魏某名下三份保單的21萬余元現金價值劃扣凍結,準備在確認韓某所占財產份額后劃扣用于償還韓某欠款,此時魏某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執行異議,反對將該錢款用于其前夫韓某外債,并聲稱兩人已經離婚,韓某此債務不屬于兩人共同債務。
2024年11月,趙某將韓、魏兩人起訴至新鄭市人民法院,訴請法院確認韓某一方經營性負債屬于韓某和魏某在婚約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審理查明,韓、魏雙方已經自愿達成離婚調解協議,但是韓某向趙某借款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時的債務是發生在韓、魏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韓、魏雙方的自愿離婚協議書關于兩人的部分財產分配是將雙方名下共有的三套房產轉至魏某名下,韓某只分得一輛汽車,并負擔雙方獨生子每月1萬元的撫養費至18歲。韓某在雙方已經協議離婚后,自己被法院執行期間,以“夫妻”名義將自己名下保險單權益轉至前妻魏某名下。
其次,魏某辯稱自己另有工作,只是在掛名,并未參與公司管理、分紅和領取工資,魏某提交的公司工商登記信息查詢單,顯示其僅持股約為7%,但根據趙某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和證實魏某自公司成立至今一直持有該公司股權,且其涉案借款發生前后長期在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韓、魏雙方共同持有該公司的股權亦持續超過50%,足以認定韓、魏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投資經營公司,該公司的經營狀況亦決定其家庭收益。
最終,法院認定趙某對韓某的債務系韓、魏雙方的夫妻共同債務。判決下達后,魏某提出上訴,鄭州市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利 梁艷 葉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