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的趙某在鄭州某機器制造公司上班不足一個月即因工受傷,趙某向法院申請確認其與鄭州某機器制造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賠償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由于趙某受傷治療后繼續上班,實際工作時間僅29天,相關訴求陷入法律適用空白,到底如何解決趙某的勞動爭議糾紛。今天,新鄭市人民法院對外發布已調解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2024年7月2日,趙某到鄭州某機器制造公司上班,從事機器設備拼裝、維護等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4200元,但都沒有提及簽訂勞動合同,鄭州某機器制造公司也沒有給趙某繳納社會保險。
到2024年7月20日,趙某在給機器鋼卷上料過程中,因鋼卷太重失衡砸傷右手手臂,當時鮮血直流,公司和同事們將其緊急送往當地衛生院救治,因傷勢嚴重又被送往鄭州某醫院進行治療。
趙某住院期間,公司為趙某墊付近萬元的醫療費后,便不再支付醫療費。趙某出院后,找到鄭州機器制造公司,公司根據趙某傷情,把他調離原崗位,分配新的工作,趙某工作2天后,因工作未達到公司要求的標準,被負責人指責,趙某因此辭職,總計工作29天。
2025年1月,趙某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鄭州某機器制造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5萬余元。勞動仲裁機構裁決,鄭州某機器制造公司與趙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駁回趙某其他仲裁請求。
鄭州某機器制造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趙某向鄭州某機器制造公司索要賠償,鄭州某機器制造公司一直拒付,趙某也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庭審過程中,趙某向法庭請求依法判決鄭州某機器制造公司支付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共計2.52萬元。
該院審理認為,盡管趙某工作時間較短,但公司確未在法定期限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且趙某因工受傷,權益受損事實清楚。為一攬子化解糾紛,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了解到鄭州某機器制造公司為趙某購買的有保險,但因趙某堅持要求鄭州某機器制造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雙方對于調解金額分歧較大。經多次溝通,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鄭州某機器制造公司自愿于2025年6月解除與趙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并自愿賠付趙某各項工傷賠償款共計9萬元,趙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辦案法官表示,該案雖涉及期限解釋的爭議,但并不能機械適用法律,而是要本著實質正義和保護勞動者的原則,通過調解靈活化解糾紛,既能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也為企業提供清晰預期。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企業規避法律風險,也有利于保障職工的權益。
用人單位若未給員工投保工傷保險,則員工在工傷事故中產生的醫療費用、護理費、誤工費、死亡/傷殘賠償金、喪葬費等項目均需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為避免發生爭議,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員工投保工傷保險。
另一方面,勞動者在因工受傷后,應收集保存好醫療就診記錄、費用單據、勞動合同、工資轉賬、考勤記錄、現場照片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還需向轄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為后續維護自身權益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及依據。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利 梁艷